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管理
1. 剧毒化学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品的购买、领用、保管和处置,必须按《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规定》执行。对于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领用人还须记录实验过程中每次使用的试剂量,存档备查。
2.专用的化学药品存放室应保持通风。不同类别试剂应分类存放,尤其是氧化剂与易燃、易爆物品不得混放;酸碱等腐蚀性试剂不得混放;其它可能引起剧烈化学反应的试剂不得混放。实验室内不准存放大桶危险化学品,走廊等公共区域不准存放、堆放化学品。
3. 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化学物品的实验室应根据实际情况安装通风装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并设立“严禁烟火”的警示牌。配置必要的消防、冲淋、洗眼、报警和逃生设施,并有明显标志。
4. 所有高压气体钢瓶必须有固定设施以防倾倒。易燃、易爆气体和助燃气体(氧气等)不得混放在一起,不得在阳光下暴晒,并应远离热源和火源,保持通风。严禁在易燃易爆气体钢瓶周围放置易燃物品或堆积杂物。
(三) 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
1.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并保留使用记录。对于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在运行过程中要有明显的标识。
2. 各实验室要制订本实验室各类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并加强本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四)用电安全管理
1. 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 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3. 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电热器、计算机、饮水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4. 在有电加热、电动搅拌、磁力搅拌及其他电动装置参与的化学反应运行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设备、更不能无人值守过夜。
5. 实验室内不得使用电茶壶、热得快、油汀等类似家用大功率用电器。
(五)实验室废弃物排放管理
1.在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废渣、粉尘等应尽可能回收,不能让其自由扩散到自然环境中。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对大量排放氯化氢、硫化氢、二氧化硫等类气体的实验,必须安装废气吸收系统进行吸收处理。
2.实验室化学废弃物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设计的标签(可在设备处领取),并逐条详细填写。
3. 化学废弃物须分类存放,定期移送,不得大量积聚。不要对自己不了解的化学废弃物进行合并(混合)操作。
4. 实验多余的或失效(包括标签丢失、模糊)的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分类包装、贴好标签后按化学废弃物要求移送。
5.高浓度的无机废液需确认安全后,方能倒入废液缸,然后汇集到废液池统一处理。严禁将有机类实验废弃物倒入自来水下水道或普通垃圾箱等处。
6. 对剧毒品和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废弃物的处置,由保卫处负责,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配合完成。严格按《材料与化学工程学部剧毒化学品、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领用管理规定》执行。
(六)烘箱与箱式电阻炉等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应严格按《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注意:实验室烘箱、电阻炉等加热设备的正常使用年限为12年,到期后要求各实验室及时报废。对于需要过期使用此类设备的实验室,需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继续使用。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
3.含有大量有机溶剂的固体反应产物,不得放入烘箱内干燥,应采用真空干燥箱在较低温度下进行处理。
(七)冰箱(冰柜)的安全管理
1.各实验室应严格按《广东工业大学实验室冰箱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执行。注意:贮藏化学类试剂、易燃易爆物品的冰箱,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到期后要求各实验室及时报废。对于需要过期使用此类设备的实验室,需按相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能继续使用。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气体钢瓶和杂物等堆放在冰箱(冰柜)等附近,并保持实验室通风。
3.对于无法实施防爆改造的冰箱,必须在冰箱门上粘贴“严禁易燃、易爆化学品入箱”的醒目标签。
4. 严格执行冰箱购置“承诺”制度。购买“机械温控型”冰箱用于贮藏普通物品的,需承诺今后不改变其用途。